票据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财务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票据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由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1.3 引用标准

1)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XX集团票据管理规定

2 职责与权限

1)认真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收等关于收据、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遵守集团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

2)办理购买收据、发票的购买手续。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学院的用量情况,到财政办理有关收据、发票的购买手续,购买时应认真检查有关缺页、缺号等情况。

3)保管好各种收据、发票,并做好登记工作,将购买来的收据、发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设登记薄进行登记(包括购回时的日期、数量、号码等)。

4)出纳人员或有关人员领用收据、发票时,应登记好领用日期、数量、收据的号码等,以及领用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收回用完的收据、发票的存根时要注明收回的日期、号码、每本收据的金额等,并认真跟有关人员核对收据、发票与收回的现金或现金账单是否相符,有无空号,作废的发票联是否齐全。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银行票据领购

1)公司所需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购买,银行票据密码要与银行票据分开存放。

2)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审批。

3)银行票据购入后要进行登记,出纳购回银行票据后,应和总账会计一起对银行票据进行验收,当面清点票据票号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分种类记载《票据购、用、存登记薄》,同时,由出纳在领取人签字栏签字领取全部银行票据,独立会计在备注栏签字记录。

3.2 银行票据使用

3.2.1 出纳填开银行票据必须依据经财务部主任审批后的会计凭证为准。

3.2.2出纳应将银行票据使用情况连号登记在《票据购、用、存登记薄》中“使用情况”一栏,并由领用人签字备查。

3.2.3银行票据使用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票据开具时应使用正楷字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3.2.4银行票据填写完毕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时,应填写《用印登记簿》,经复核会计和财务部主任审批后预留印鉴保管人方可盖章。

3.2.5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2.6公司对外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个月,出纳要及时提醒财务部主任协调安排资金承兑事宜。

3.2.7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手写“作废”字样,所有联次一起粘贴在《票据购、用、存登记薄》中。

3.2.8复核会计每月末检查出纳银行票据饿的购入、使用及结存登记情况。

3.3 银行票据保管

3.3.1 出纳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所领取的银行票据,所有银行票据必须保存于出纳保险柜中,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好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要时可委托银行代保管。

3.3.2 公司收到的实际收款人为本公司的支票、银行汇票,出纳应于收取票据的当日送交公司开户银行办理入账。

3.3.3 空白支票一律存入出纳保险柜中;严禁在空白票据上预先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或支票预留密码。

3.3.4 银行票据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银行票据、已用票据存根、票据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票据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3.3.5 公司对外办理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出纳要将存根联附凭证后作为原始单据保存;取得汇票后应逐笔登记《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存登记簿》,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收款单位、业务性质、出票日期、承兑期限、承兑日期、承兑金额等);同时,收款单位领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收据(以上四项中前三项加盖单位公章,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3.3.6 如若发生银行票据被盗、遗失,应立即报告财务部主任,对于发生被盗情况,财务部主任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尽快与银行沟通,在专业大众媒体上发布作废声明。

3.3.7 因票据交接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票据遗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3.4 银行票据审核通用规定

3.4.1 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票据是否为克隆票据;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票据记载事项是否合规、合法。

3.4.2 检查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票面有无乱涂乱画行为。

3.4.3 检查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须用大写中文数字填写:年份必须写全,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4.4 出票人必须在指定的位置盖章。出票人签章必须为其在开户银行的预留印鉴。出票人使用公章或银行结算章,应确认后方可收取。出票人签章不能交错、重叠、颠倒;出票人全称和签章必须完全一致,不得有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等情况,如二者不符,必须由出票行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

3.4.5 收款人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出现多字、少字、不规范字、繁体字,否则必须由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收款人栏内的账号与开户行应一一对应填写。

3.4.6 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a.出票金额包括大写中文数字和阿拉伯小写数字,二者必须一致;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c.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必须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

d.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e.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f.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各位数字不得连写、错位(包括小写金额打印错位)。若某位数字为零,不能写成实心黑圈,否则视为小写有误,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

3.5 银行汇票审核规定

3.5.1 检查银行汇票的出票日是否已超过一个月(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均为一个月);

3.5.2 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公历日期是否已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3.5.3 检查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Ø表明“汇票”的字样;

Ø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Ø确定的金额;

Ø付款人全称;

Ø收款人全称;

Ø出票日期;

Ø出票人签章;

Ø出票银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3.5.4 检查有区域限制的汇票的收款人是否超出汇票记载的辖区范围。

3.5.5 汇票的出票人如为私人,必须附出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

3.5.6 出票人及汇票应记载的其它签章(钢印除外)均应使用红色印泥,出票银行在汇票上的签章为汇票专用章(不能是银行结算专用章)和经办人章,银行汇票还应有银行划付章。出票行签章必须清楚无误。漏、错盖汇票专用章、银行行号、钢印印鉴不清,为无效票据且不能通过查询方式解决;除农行的全国联行票据外,其他银行系统的汇票专用章均不使用钢印,而使用印章;

3.5.7 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行出具。

3.6 支票审核规定

3.6.1 检查支票的出票日是否已超过10天;

3.6.2 检查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Ø表明“支票”的字样;

Ø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Ø确定的金额;

Ø付款人名称;

Ø出票日期;

Ø出票人签章。

3.7 背书管理

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

3.7.1 对于银行汇票,必须填写被背书人、背书时间以及“同意背书”字样,且背书章不能盖到背书人栏下“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个人背书的汇票必须由背书人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收取;

3.7.2 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3.7.3 背书必须从左至右依次保持连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一背书人签章必须与收款人全称完全相符;被背书人处填写下一背书人全称,填写时必须使用黑色碳素墨水连续书写,且要求清晰、准确、无误,不得错写,漏写、涂改(也可以统一由最后一个背书人填写);背书人不得在相衔接的下一背书处再次背书(重复背书,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不得为同一人);

3.7.4 当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银行统一印制的粘单;粘单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倒贴,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骑缝章,包括在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经办人章);

3.7.5 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不得有漏印、重叠、重影,印章间不得交叉错位;背书章只能在同一个栏次内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且应避开钢印;骑缝章的中间位置应大致与粘单与被粘接处的粘接线对齐,不能过于偏向于某一方;骑缝章的骑缝处不能由前手背书人签章,否则必须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一起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收取;

3.7.6 凡涉及背书、签章、粘单不正确、不规范的汇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格式样本见附件)方可收取。

3.8 收据管理

3.8.1 收据购买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按办公用品采购审批程序经相关人员和公司领导签批后,由公司综合部按要求统一购买,出纳负责办理领用手续。

3.8.2 出纳领取收据后,应及时登记《票据购、用、存登记薄》,并在备注栏签字备查。

3.8.3 启用收据前,应检查是否有缺号、漏号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购买票据的部门报告。

3.8.4 收据由出纳负责填开,记账会计稽核,财务主管审批;收据必须按号码连号使用,各联复写,已审批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时应填写《用印登记簿》,经复核会计和财务经理审批后财务专用章保管人方可盖章。

3.8.5 收据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必须要求先将收据退回后重开。

3.8.6 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字样,与存根一并保存,财务暂保管一年后于次年6月份前与其他财务档案一并登记造册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3.8.7 严禁在空白收据上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

3.8.8 公司收据不得擅自转借、出售、代开、伪造和自行销毁。

3.9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3.9.1 主要风险

a.票据与印鉴章的保管不善、滥用;

b.不按规定对票据的审核、签发;

c.签发空头支票;

d.票据交接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遗失;

3.9.2 关键控制

a.出纳负责购买、保管、填写票据,印鉴章由会计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度。

b.出纳严格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签发票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c.公司签发现金支票前要认真核对账户余额,避免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

4 附则

4.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1、票据领、用、存登记簿

2、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存登记簿

3、现金支票样本

4、转账支票样本

5、结算业务申请书样本

备注:需要资料word文档的,请将您的电邮通过留言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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