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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4年新三板扩容以来,证券化的速度空前加快,截止2016年11月2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9,659家。增发无锁定期,交易无涨跌幅,价值还处洼地,有眼光能拣货的投资人自是欢喜。但土豪们,你的公粮别忘交哎。今天智姐就给大家理一理个人投资者交易新三板股票的涉税情形及缴纳方式。

新三板股票涉税事项的基本原则

个人投资者交易新三板股票涉及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红利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对于股息红利税、印花税国税总局有明确文件规定应税情形,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并无专门文件规定,各地认识也不一样,所以争议诸多。

阿康观点:针对新三板股票交易涉税事项,如有明确规定,适用具体文件规定;如无,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由此可参照A股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寻求法律保障,以降低投资者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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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股票涉税情形

1

资本利得税

无专门文件规定交易新三板股票资本利得税情形,参照上市公司规定。

首先要说,出售股票行为由于股票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税。但根据股票性质不同,对不同性质的股票的应税及免税规定也不同。

具体地,股票分为原始取得股份和公开市场取得的股份,其中公开市场取得的股票又包括定增取得的股票和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股票。

1.1 原始取得股份

政策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但对于限售股定义,167号文明确指限售股含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其中股改限售股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是指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又补充了受让未解禁的限售股、转板、继承、合并及分立等形成的限售股。

缴纳方式: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经了解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过程中,证券机构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转让股份后需要自行申报缴纳,未自行申报者可能面临一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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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康解读:1、对于新三板股票,显然不符合以上所列限售情形,挂牌新三板导致股票限售情形仅限于公司法下的股份制改造后老股1年内限制转让,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挂牌时、挂牌满1年、挂牌满2年分别解禁1/3,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那么,问题来了,以哪个时点作为取得股票的应税时点是合理的?以挂牌时点作为分界,那么股改后挂牌前突击入股的投资人们可要小心了?以股份制改造时点作为分界,那么股改后挂牌前还不存在公开市场也不适用暂免税啊。智姐认为,以挂牌时点是相对合理的,即挂牌时点前的老股股东在减持时应按20%纳税,挂牌后适用于公开市场取得股份免税规定。

2、由于新三板市场不设涨跌幅限制,且涉及老股转让涉及资本利得税事项,表现为二级市场上利用协议转让交易低价互报成交确认委托,委托价格1.00元成交的股票层出不穷。

3、虽然智姐认为从税法精神及新三板市场交易本质上看,协议转让企业与非上市公司类似,即新三板采取协议转让企业股票转让行为应按照股权转让行为,适用股权转让个税规定,挂牌前后都应税;做市转让企业与上市公司类似(不考虑操纵行为啦),即新三板采取做市转让企业股票转让行为应按照股票转让行为,适用公开市场买卖股票个税规定,挂牌前老股适用上市公司限售股规定,挂牌后适用公开市场交易免税规定。但是目前税法政策并未有明确指引,而仅笼统参照上市公司处理。建议投资人与当地税局(当地是股东开户地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沟通,以免秋后算账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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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开市场取得股份

政策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阿康解读:挂牌企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作为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个人转让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份所得也享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

股息红利税

2.1 原始取得股份

政策法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06-27)财税[2014]48号,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缴纳方式: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2 公开市场取得股份

政策法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7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缴纳方式: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阿康解读::1、对于原始个人股东,自取得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持股期限≤1个月,股息红利税率20%;1个月<持股期限≤1年,股息红利税率10%;持股期限>1年,股息红利税率5%。

2、对于挂牌后新进个人股东,持股期限≤1个月,股息红利税率20%;1个月<持股期限≤1年,股息红利税率10%;持股期限>1年,免税。

3

增值税

政策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十二)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阿康解读::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4

印花税

政策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05-27),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缴纳方式:股票在公开市场转让,相应的印花税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时代扣代缴。

阿康解读::在公开市场上转让股票,无论是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还是新三板,都是按照1‰的税率由出让方缴纳。由券商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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