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献血条例及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解读:本条共二款,规定社会各界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和给予献血者的补贴问题。
明确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以保证献血法的顺利实施。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献血任务由军队与驻地政府共同商定。
对所有无偿献血者,由血站发给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荣誉证书,也是享受法定优惠的主要凭证。献血者无偿献血后,本单位或血站可以给予献血者是少量、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解读:本条是对血站采集血液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条共三款,从正反两方面对血站在采集血液时应遵檐的原则作了规定。血站在采集血液之前,必须按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谓必要的健康检查,就是通过验血等手段在短时间内既能够了解到关于带献血者的血液和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例如询问法,了解献血者的年龄、体重,过去患过何种疾病,上次献血到现在有多长时间等,判断是否满足献血条件即可。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献血者作耐心的说服工作而劝其不要参加献血,但对其献血热情应当予以肯定。
其次,本法对血站每次采集血液,在数量上也作了规定,即每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这样规定主要是参照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前提下一个健康公民所能献出的血液量,同时参考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采血数量。根据我国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两次采集血液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但是根据人体的生理规律。红细胞的寿命有一定时限,也有不断衰老和死亡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血液中每天可有40毫升血液中的红细胞衰老和死亡,而同时又有相应数量的红细胞得到新生。红细胞的平均寿命为120天,因此,两次献血间隔期在三个月以上就是可以的。之所以规定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完全是从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和保证血液质量考虑的。
本条第三款是一项禁止性规范,即血站如果违反前两款的规定,超量、频繁采集血液便构成违法。为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安全,保证血液事业的蓬勃发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本法第十八条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解读:本条是对公民临床需要用血射时支费用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公民临床需要用血的费用是血液从采集到提供临床用血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需要用血的人支付。
血液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发挥着其他药物不可替代的作用。临床医疗用血只能依赖人类自身提供的血液来解决。所以血液资源不列入市场调节的范围,在经济活动中也不将血液烙上商品的属性。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所支费用标准国家未作明确规定。都由各地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主要是指已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不需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凭本人的“无偿献血证”在医疗机构用血,免交费用程序由地方规定。如无偿献血者因病在其他省用血,临床用血的费用先垫付然后向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主要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血的规定支付费用。因考虑到各地无偿献血的发展情况不同,原来一些可行的作法可以借鉴和充实,本法没作统一规定、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什么人可以献血?
无偿献血者条件:
1.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2.男性体重≥50公斤,女性体重≥45公斤。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脉压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不能献血条件:
1.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2.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3.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5.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6.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7.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8.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9.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10.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11.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12.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13.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4.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15.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6.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7.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9.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20.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21.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22.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23.眼镜度数超过600度者不建议献血,防止发生视网膜脱落情况。
暂时不能献血条件:
1.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2.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6.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8.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献血应注意什么?
献血前:不过度疲劳,最好洗个澡,献血前两餐不吃油腻食物、不饮酒、不要过量饮食,不空腹,可吃馒头蔬菜等清淡食物,要有充足的睡眠。
献血当天:思想要放松。
献血后:要注意休息,保持良好的情绪,避免剧烈的活动,并且增加营养(如 瘦肉、鸡蛋、动物肝等)和水分,有利于血液的恢复,但不应暴饮暴食。针眼周围有青紫现象,可做一下热敷,过几天即可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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