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的“国语”概念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间,19世纪末,中国学者将“国语”引入中国,20世纪初到20世纪40年代末,中国用“国语”指称汉语标准语。20世纪50年代,中国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出发,同时兼顾语言使用的实际需要,将现代汉语标准语确定为“普通话”,而废弃了“国语”这一称法。
20世纪80–90年代,港澳台歌曲风靡一时,与“粤语歌曲”“闽南语歌曲”相对应的“国语歌曲”这一名称也严重泛滥开来,直到今天,人们在口头上还常这样称呼,互联网中这一说法也比比皆是。这一说法实际上存在较大问题,不仅将“粤方言”“闽南方言”称为“粤语”“闽南语”,而且将“粤语”“闽南语”与“国语”并列,容易产生误导,不仅成为国外学者将我国汉语方言划分为多种语言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将“国家通用语言”简称为“国语”的直接诱因。
200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采用了“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这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是从语言功能角度说明“普通话”的使用范围,着重强调的是其在国内的“通用性”。“国家通用语言”这一说法产生后,由于其较长,口语称说不便,一般人就将其简称为“国语”“通用语”“国通语”等。我们在一些民族地区调研时就发现,很多民众将“国家通用语言”简称为“国语”,甚至一些官员也这样称呼,也有极少数文件将“国家通用语言”直接称为“国语”,这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我们需要厘清以下几点:
“国语”“官方语言”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观和我国民族平等政策。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并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的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政策。“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是我国民族关系和语言关系的重大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观和我国语言平等政策活的灵魂。过去,我们之所以没有沿用“国语”这一概念,也从来没有指定“官方语言”,就是从这一重大原则出发的。
“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与“国语”“官方语言”概念内涵不同。“国语”这个概念是特殊时代的产物,它是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争取独立或者刚独立时,某些国家或地区用来指称国内主要民族语言的,是从语言地位规划角度提出来的概念,说明这种语言具有某种特权,主要揭示的是这种语言的政治地位。“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主要是从语言使用功能角度提出来的,主要揭示的是语言在国内的流通度和使用问题。两者内涵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官方语言”是政府指定行为,我国政府从未指定任何一种语言作为官方语言。我国法律中最常用的就是“普通话”和“国家通用语言”,这是由我国语言政策和语言实践长期形成的,也证明是正确有效的。
使用“国语”的国家或地区很多走向了多“国语”道路。世界上使用“国语”的国家或地区实际上并不太多,而且这种工作在建国初期就已基本完成,此后大多是新增“国语”。除了日本、法国外,确立“国语”更多的是像阿尔巴尼亚、南非、玻利维亚这样民族成分较复杂、从前是殖民地的国家,他们初期规定国内主要语言为“国语”或“官方语言”,后来迫于民族主义压力,后来逐渐新增“国语”“官方语言”,甚至将国内所有语言都确定为“国语”“官方语言”,像南非最新确定11种语言为“官方语言”,而玻利维亚确定国内所有民族语言为“国语”。在多民族国家或地区逐渐新增“国语”“官方语言”,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发展的必然,我们必须警惕这一做法对我国的影响。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自乱阵脚。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规定“官方语言”“国语”。世界上大约有近一百个国家使用“官方语言”“国语”说法,其中大多是殖民地国家,他们在独立时,由于国内民族成分复杂,又没有任何一个民族人口比例占绝对优势,不得不采用殖民国家的语言作为“官方语言”,同时为了安抚国内主要民族,同时将国内主要民族语言确定为“官方语言”或“国语”,如印度、新加坡、南非、巴西等。同时世界上有更多的国家并不明确“官方语言”“国语”,尤其是一些大国,更是如此,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他们并没有通过法律手段指定英语的“国语”“官方语言”地位,而是遵从语言实践和语言习惯。
总之,从我国民族关系、语言国情和传统习惯来看,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将“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说成是“国语”和“官方语言”,而应以《宪法》和我国法律法规为准绳,遵从语言实践和语言习惯,从语言功能和使用角度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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