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深入推进“互联网+”创新计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维护城市良好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助力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管理,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出台《哈尔滨市规范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等5个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工作,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4区及其他9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共享单车引入运营和规范管理。
01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时
结合哈市市情实际和季节特点,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投放期,其他时间共享单车不准投放,由企业统一回收存储。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出行权益,申请从事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助力车运营的,应具备一次性在哈尔滨市区投放车辆能力;
运营企业须建立信息平台,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可与市、区两级行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脚踩踏板为动力的两轮自行车,需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和脚踏骑行能力的两轮电动助力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时。
02
实行明码标价 为承租人购买保险
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遵守以下规定,并做出承诺:
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管理调度平台、运行维护保障;
按照每100辆共享自行车或每50辆共享电动助力车配备1名运维管理人员,每500辆共享自行车或每300辆共享电动助力车配备1辆运维调度车辆标准,配齐运维人员和车辆,并统一企业标识。运维人员需统一着工装上岗(雨衣、马甲等),标识清晰、明显;
共享单车数据库接入市、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
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运营企业不具备运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不符合自律要求或未达到其他管理规定标准,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取消运营资格。
03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黑名单人员禁止租赁使用
共享单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爱护共享单车、停放设施等,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满16周岁的少年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助力车。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用积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禁止租赁使用。
新晚报综合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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