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日,唐志忠在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店购买了一块TITONI梅花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折后12228元。世纪卓越公司承诺所售手表均是“正品行货”。
收到手表后,唐志忠在保修卡上发现销售商为巴林王国的一家手表店,只能由世纪卓越公司提供保修服务,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也无法进行全球联保。于是,唐志忠起诉到法院,要求世纪卓越公司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世纪卓越公司则向法庭出示了手表的采购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以证明该手表绝对是产自瑞士的正品行货。
那么,是不是只要产品是正品,有合法的来源和报关手续,就是“行货”呢?
这就涉及到本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到底如何区分“行货”和“水货”。
其实,“行货”和“水货”的称谓并不是法律上的术语,也不是标准的行业术语。根据交易习惯,“行货”和“水货”最重要的区分标准是售后服务,即是否能与专柜商品享有同样的质保和售后服务,这也是二者价格悬殊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正品“不等于“行货”,“水货”也不一定就是高仿品或者山寨品,关键还得看售后。从这点上来看,唐志忠买到的这块手表显然不是行货。
因此,法官认为,涉诉手表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情况属于重要的商品信息,是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世纪卓越公司作为经营者,可推定其明知“行货”的含义,亦明知“行货”相对于“水货”的价值优势,但其将涉诉商品宣传为“正品行货”,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购买,构成欺诈。
唐志忠的购买行为发生于2012年9月1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故判决世纪卓越公司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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