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期
不久前的一天,小李到超市购物,选了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结账后,一看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是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质期截止时间是当晚8点28分,正好过期了1分钟。小李认为,超市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应该赔偿自己1000元。但超市表示,本案情况特殊,可以给小李退货,但是不应该赔偿。本案的关键是小李买到的到底是不是过期酸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里面有一个法律术语——动产,指的就是能够移动而不损害用途和价值的东西,酸奶当然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酸奶的所有权从超市交付给小李的那一刻起转移。超市是什么时间交给小李的呢?这个时间就是小李结账的那一刻。本案中,小李结账的时间是8点29分,酸奶过期的时间是8点28分,因此超市销售给小李的酸奶属于过期食品。
本案最终在当地调解组织的努力之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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