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场所卫生许可证_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

公众场所卫生许可证_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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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寿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依法办结两户洗浴公共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两户公共场所均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合并其他违法行为处罚)和陆仟元(合并其他违法行为处罚)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目前,两户公共场所均已按要求落实整改,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法律适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卫生监督部门提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卫生许可证办证地点:寿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7号卫健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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