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飞与被执行人孙云飞人格权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建华与被执行人李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保明与被执行人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玉虎与被执行人韩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威皇与被执行人韩俊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
繁峙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悬赏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孙云飞,男,汉族,1995年10月8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繁峙县岩头乡土岭村龙宿沟村,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951008061X。
被执行人李拴国,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繁峙县东山乡东山村1排142号,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6702285210。
被执行人席建军,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代县胡峪乡赤岸村229号,居民身份号码142225198307201817。
被执行人韩银亮,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繁峙县北城街557号,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630120175X。
被执行人韩俊丽,女,汉族,1982年4月8日生,户籍地址山西省繁峙县杏园村1号,居民身份号码142226198204088627。
二、悬赏条件
向繁峙法院提供以上五名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含截至到2023年6月30日前该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最终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支付赏金,赏金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三、涉案标的额
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
申请执行人梁建华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150元。
申请执行人贾保明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23.2元。
申请执行人魏玉虎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625元。
申请执行人彭威皇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233元。
四、悬赏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止。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繁峙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该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繁峙法院提供以上五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给付得以实现,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繁峙法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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