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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你正走在大街上,突然有一名辅警拦住你,大声要求检查你的身份证,你会有什么感觉?你会配合吗?

前媒体人何光伟发布的一文,就描述了他路过广州洗村派出所时突然被查身份证的情况。他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了这名辅警和随后到来的民警检查身份证的要求,然后被警察带回派出所传唤、搜查、搜身、写检讨。对于警察的作为,何伟光认为是违法执法,予以强烈谴责。

这篇文章在获得许多支持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批评。公众号“CU检”发布的认为,何光伟不配合身份证检查的行为是不懂法,浪费了司法资源。

拒绝警方的查证,是刁民胡搅蛮缠还是公民捍卫权利?要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核心的问题在于:警察是否有权随意检查路人的身份证。

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明确。

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查身份证

根据法律,警察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检查路人的身份证。

《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况:

第一,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第二,是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第三,是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第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比如《反恐怖主义法》涉及到的情况。

总结一下,要检查路人的身份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检查主体上,必须是警察,而不是辅警或者其他没有资质的人员;

2、检查程序上,必须先出示警察的证件;

3、检查在实体上必须符合特定的情形,比如认为被检查者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等。

为什么要限制警察不得随意检查居民身份证,而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检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居民身份证法》的《释义》中是这么解释的:

“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同志认为,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多数同志则认为,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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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何光伟这个案例中,何的主张基于法律是有一定道理的:民警并没有什么依据认定自己有违法犯罪嫌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所以并不愿意配合身份证检查。

“行迹可疑”即可查证?

但是,在法律之外,公安部门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新的规则,并且得到了司法部门的确认。

在公安部1995年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警察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这里就在法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之外,放宽了条件,允许根据是否“行迹可疑”来检查身份证。

而“行迹可疑”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判断的主观性非常强,警察根据个人的经验和直觉如果怀疑你有问题,就可以对你进行盘查。

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与身份证盘查有关的行政诉讼,法院一般都支持了警察根据“行迹可疑”来盘查路人,也就是肯定了公安部门的这套实践规则。(更多案例和法律分析,可参见公众号“金宏伟念兹集”一文)

比如,在陆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检查案中,陆某起诉称,他于2017年11月1日坐大巴去北京,第二天凌晨,当车行至106国道榆垡公安检查站时,全体旅客被要求提交身份证接受检查。后来其他乘客的身份证全部归还,唯独他的身份证没有立即归还,还被警察要求下车并被单独带至检查站内重新重点核查。他认为自己被与其他旅客区别对待,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自己及其他旅客的时间也被浪费,要求法院判定公安机关检查其身份证的行为违法。

而法院认为,大兴公安局民警在执行巡逻盘查任务时发现陆某形迹可疑,遂查验其身份证件,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案号:(2018)京02行终1120号)

警察主观认为“行迹可疑”即可对公民进行盘查,这样的做法,是否也是国际惯例呢?

基于学者对欧美法律的研究,警察并不能随意对路人进行盘问,而需要基于“合理怀疑”。这种合理怀疑,必须基于可靠的情报或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根据线人等传闻证据得到的信息、报案人对违法嫌疑人特征的描述、高违法犯罪率地区的特定环境等。(郑曦:“论警察的盘查权”,《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比如在美国Illinois V. Wardlow(2000)案中,Wardlow在毒品贩卖率很高的一个区域内看到警察掉头就跑,后被警察盘查。美国最高法院基于5:4的判决,认为基于高犯罪率的区域环境和Wardlow的逃离警察视线的行为,那么警察对其盘查就满足“合理怀疑”的条件。

如果你被查,到底该怎么办?

我们可以看到,何光伟和警察们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法律所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和实践中的“行迹可疑”标准之间的认知差异。

简单揣测何光伟就是“炒作”“矫情”,或者攻击警察的查证行为本身是“滥用警权”,反而是偏颇的诛心之论。

这样的认知差异客观存在,那当我们自己也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到底该不该配合警察呢?

我的建议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配合出示了证件的警察的身份证检查,以避免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和司法部门的制裁。

但在制度上,我们不应停止追问:到底哪种规定更合理?是现有法律规定(即需有“违法犯罪嫌疑”方可查证)对警察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是公安部门“行迹可疑”的规定范围太宽泛?“行迹可疑”的规定,会否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否有平衡公民权利与警方执法权限的方法?比如,像学者建议的,细化法律中关于盘查的实体规定,在程序中规定警察告知盘查的理由?(庄汉 :“警察行使盘查权的法律控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警察权和公民权,只能二选一吗?

这场争论,彰显着警察执法保障安全与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两种价值之间的张力。但我们需要追求的是二者在法治下的平衡,而不是只能择一的困境。

公民要尊重公共秩序的维护,但公民也具有基本的自由,突然被检查,身体上受到暂时的限制,心理上也会承受一定的压力,甚至觉得是不是因为自己的阶层、种族等问题,所以受到额外关注。在一些地区和国家,少数族裔过高比例地受到警察盘查,也进一步加剧了种族歧视和族群间的对立。此外,一些警察在检查时,并不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规定的“平和文明、敬礼并告知”等要求,对公民呼来喝去,也进一步让公民感到权利受到侵犯。

警察维持社会治安,有采取一定措施的现实需要,基层警察合法地执行任务也无可厚非。但需要进一步反思的是,花费多少资源在警察当街随机检查身份证上是合适的、有效的?

确实,一些逃犯是在检查身份证的过程中被发现的。如果我们所有地区,包括低犯罪率地区都投入大量警力巡查,把所有人都覆盖到监控和抽检范围中,或许可能发现更多的逃犯。但对价却是公共资源的大量投入,以及对公民自由的不必要限制。

而检查身份证究竟能否降低犯罪率,也需要打一个问号。《华盛顿邮报》援引了多份研究,有的研究认为盘查可以减少抢劫、机动车盗窃等犯罪,但是有的研究认为,这种相关性并不成立,甚至过度盘查会对社区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消解警察执法的合法性。()

走出警察与公民的对立,探寻更有益于全体公民的盘查制度,这次查证争议是一个起点,而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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