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区别_大学生对人治法治德治的理解_法治法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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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不过,对于法治建设而言,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以法为治、法治与人治等几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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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坚持以德治国,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如何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与现代法治相结合?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儒家思想与中国人的现代生活》一文中对先秦法家治国理念作了深入分析,对于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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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观

“法”在先秦时期就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政令,这一时期的法律被称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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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提出了“礼”与“法”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并把“礼”看作是治国之本,而法家则把“法”作为治国之本。

法家认为,天下不是靠人来治理的,而是靠制度来治理的,制度才是真正的治国之本。

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图强,都是因为有了秦国统一天下的政治实践而成功的。

秦始皇之所以能够完成中国古代封建帝国大一统的大业,主要就在于他采纳了法家之言,实行了“以法为本”的法治。

他说:“夫法者,治之端也;治端者,法之末也。无以法而治者,谓之不法。”(《韩非子·显学》)意思是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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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大国如烹小鲜”的“人治”观

法家虽然对君主的权力和地位给予了高度的肯定,认为君主在国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同时又明确反对君主专制独裁。

他们强调君权是有限制的,所谓“君之所以重也,故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君”(《韩非子·有度》)。

“治大国如烹小鲜”(《韩非子·显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君主的绝对权力。但他们又强调君主必须尊重法律,要做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

因此,法家强调“明法”、“严刑”、“重赏”。当然,法家强调的是君权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他们反对君主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立法不过是“法之所生”,而不是“法之所加”;强调君主必须严格执法和守法,否则就会导致“罪加一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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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治”观

法家的“法治”观,是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高权威,主张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主张君主依法执政。

但是,法家对君主的权力有很多限制,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制定法律方面,法家强调君主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君主应该有权创制和修改法律,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权力,则不得随意创制和修改法律。

第二,在司法方面,法家强调法是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支柱。

在法家看来,君主应该拥有司法权(“君统御诸臣,而臣以法为务”),即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司法官员必须依法办案(“法之所加,智者弗能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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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执法方面,法家强调君主必须依法行事(“君臣皆以法为务”)。

法家认为:“刑罚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韩非子·和氏》);“法者国家之常刑也。用之则行,舍之则藏”(《韩非子·六反》);“刑过不避大臣”(《韩非子·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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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德治”观

法家的“德治”观主要体现在“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显学》)的思想主张中。这种“德治”观,是对传统德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韩非把“刑德”结合起来,提出了“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主张。他指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国之常道也。刑德并用,德主刑辅。……

若上弗能用其功而下弗能用其力,则虽杀无罪,国之道也;虽杀有功,国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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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过不避大臣”要求执法的司法官员对那些犯罪较轻的人不要轻易惩罚,这样既可以防止他们因受到刑罚而产生报复心理和报复行为,又可以防止执法官员徇私枉法。

“赏善不遗匹夫”的思想则是强调刑罚应当对那些道德高尚者宽大处理。韩非认为:“使民无得而死罪,则必死;使民无得而生罪,则必生。”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人治”观

法家主张“法”的力量大于“术”的力量,认为“术”是不可靠的,而“法”是最可靠的,而且他们认为“术”是可以传给子孙的。

而法家又明确反对儒家的德治、礼治和仁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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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这些都是无用的东西。他们反对儒家的仁义,因为它是主观臆想出来的,它会使人变得虚伪,最后把人变成一个毫无道德观念和是非标准的动物。

法家认为君主之所以要使用刑罚,就是为了使百姓服从法律,而不能使他们屈服于君主。因此,他们主张君主用自己的力量去治国,而不能让人民去服从法律。

这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上就与儒家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韩非子·五蠹》)和“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韩非子·八奸》)等思想对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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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德治观

儒家的德治观是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基本内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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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德治的基础是以仁义道德为核心。

儒家认为,仁义道德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对仁和义的理解虽然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但都离不开一个“诚”字,即“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中庸》)。

仁就是从人的本性出发,强调人要与天地万物为一体。义则是道德原则的选择,即“仁义礼智”四德。

儒家认为仁、义、礼、智这四德都是从人的本性出发来确定的。

仁是由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所决定的道德原则。义则是社会生活中选择行为方式所依据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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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则是对仁、义、礼、智四德在社会生活中所体现出来的具体形式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以使人与人之间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

智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是非善恶有明确而正确地认识,并能运用这些道德标准去规范自己行为。

现代性:法与德的有机结合

我们在评价先秦法家治国理念时,不能把它当作一种纯粹的、单纯的道德说教,而应该是一种法治原则。

现代法治原则与古代法家治国理念的共同点在于:一方面,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承认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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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坚持了这两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先秦法家的治国理念。

法与德结合起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如果说“法”与“德”是治国原则的话,那么我们在实现这一原则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两个结合:一方面要坚持法治,另一方面又要坚持以德治国。

这是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始终把握的两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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